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19年11月7日拟暂缓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11-07 17:39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11月7日我局拟暂缓审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13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环保局)

真:6376269

通讯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拟暂缓审批意见

1

塑胶原米生产项目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山边路389号一号厂房一楼

厦门互亮塑胶有限公司

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山边路389号一号厂房一楼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项目建成后,年产PVC原米400t/a,TPE原米40t/a。

 

一、你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山边路389号一号厂房一楼塑胶原米生产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我局决定暂缓审批你司提交的《塑胶原米生产项目环境响报告表》。

三、你司应当立即停止塑胶原米生产项目建设,接受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纠正“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四、因该项目已开工建设,为便于后续的日常监管,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完成之后,你司可重新向我局提交《塑胶原米生产项目环境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