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年9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15 16:25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信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万泰沧海重组基因工程疫苗(大肠杆菌)改扩建项目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50-62号

  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50-62号。该项目总投资541万,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年增产重组基因工程疫苗(大肠杆菌)疫苗2000万支,全厂年产重组基因工程疫苗(大肠杆菌)疫苗13000万支。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本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氨、硫化氢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项目废气污染物氨、硫化氢排放标准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制;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二)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中较严格的限值,粪大肠菌群数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废气密闭收集措施,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应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并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各废气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监测采样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防止事故排放,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排污口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具备采样监控条件;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演练。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