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5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5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21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信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石之锐半导体切割研磨材料生产项目 |
厦门市海沧区新乐东路9号2号楼第一层北侧和第三层 |
厦门石之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达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乐东路9号2号楼第一层北侧和第三层。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项目建成后,年产半导体切割材料树脂刀片45万片、半导体切割材料金属刀片20万片、半导体切割材料配套磨刀板55万个、半导体研磨材料减薄磨轮2万个。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根据《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你单位该项目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041吨/年,氨氮:0.0041吨/年。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指标可以豁免购买,由市生态环境局采用划拨方式统筹。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按1倍管理,需划拨的化学需氧量:0.041吨/年,氨氮:0.0041吨/年。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严格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各项防治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15m,排气筒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排气筒应设规范的采样口,符合采样监测条件。 (三)落实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配套的化粪池处理达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地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