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376260(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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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61026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验收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天达金属厂项目(二期工程) |
厦海环验〔2019〕180号 |
2019.10.30 |
2 |
纳米制剂(新药及仿制药)产业化建设项目(不含紫杉醇脂质体冻干粉针生产线) |
厦海环验〔2019〕181号 |
2019.11.01 |
3 |
全自动医用PCR分析系统生产项目 |
厦海环验〔2019〕182号 |
2019.11.01 |
4 |
鳌冠学校工程项目 |
厦海环验〔2019〕183号 |
2019.11.01 |
5 |
厦门港海沧港区20#、21#泊位工程增加植物油装卸功能方案 |
厦海环验〔2019〕184号 |
2019.11.04 |
6 |
鹰牌电机生产经营项目 |
厦海环验〔2019〕185号 |
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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