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376260(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讯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验收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汽车镀膜剂分装项目 |
厦海环验〔2019〕218号 |
2019.12.31 |
2 |
五金塑料抛光加工项目 |
厦海环验〔2019〕219号 |
2019.12.31 |
3 |
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厦海环验〔2020〕001号 |
2020.01.02 |
4 |
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厦海环验〔2020〕002号 |
2020.01.02 |
5 |
昕鼎捷金属制品生产加工(含粉末涂装)项目 |
厦海环验〔2020〕003号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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