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376260(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讯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验收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厦门伊本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眼镜及配件制造项目 |
厦海环验〔2020〕130号 |
2020.08.27 |
2 |
厦门派夫特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阳明路硅胶制品制造扩建项目 |
厦海环验〔2020〕131号 |
2020.08.27 |
3 |
光洋连接器(厦门)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房建设项目(第二阶段) |
厦海环验〔2020〕132号 |
2020.08.27 |
4 |
日用塑料制品及模具加工 |
厦海环验〔2020〕133号 |
2020.08.27 |
5 |
金属制品处理加工项目 |
厦海环验〔2020〕134号 |
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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