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振峰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21 09:38 字号:
  闽厦环罚2020〕19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振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红明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和路56号2号车间3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7610XR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方汉阳、朱其康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灯具、卫浴和摩托车配件生产加工项目投产以来,未建立喷漆过程中油漆及稀释剂台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批复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申请行政诉讼的,涉台企业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余企业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