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6 16:51 字号:
 闽厦(海)环改2021〕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中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融

地址: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新昌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5240E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20年12月11日,我局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现场采样,2021年1月5日我局收到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01257)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56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浓度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厂界臭气浓度小于20因此,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臭气浓度

以上事实有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01257、废气采样现场记录表、现场采样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