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精东飞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7 16:53 字号:
 闽厦(海)环改2020〕3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精东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志荣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街道北市92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MQ3C36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汪国财、雷泽谋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碳化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于2020年10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孚大道1999号钢宇工业园区内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投资额清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碳化炉生产加工项目的建设,并恢复原状。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如不服定,收到书之十日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法申民法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