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坤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5 10:20 字号:

  闽厦(海)环改〔2021〕6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中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融

  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西路42号之一(一期厂房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802735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良生、蔡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验室研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3年下半年在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新园路120号八楼投建,于2014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之附件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0日内办理实验室研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