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艺晖雕塑有限公司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厦环解〔2021〕10号
当事人姓名:林齐兰
身份证号码:3502********1100**
身份证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0号之一B座405室
工作单位:厦门鑫艺晖雕塑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鳌冠蔡岭7-7号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依法查封你单位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关生产设备(闽厦环查(扣)〔2021〕10号)。鉴于查封期限已经届满,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解除查封。
附:解除查封清单
(印章)
2021年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清单
序号 |
解除查封(扣押)的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配电箱 |
个 |
1 |
||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予以注明)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