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2 09:14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殿选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台商投资区芦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482XF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总队第四方在线监测帮扶组,现场检查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控情况。现场调阅2024年1月19日上午10:29至15:36监控视频,废水总排口的pH检测探头存在人为拔出水槽现象,操作期间平台同时有数据。其中监控视频显示14:53至14:55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将pH检测探头拔出水槽放置于排放口边上小水桶和装回水槽内,你单位于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说明为:“2024年1月19日14:55,废水在线监测数据pH超标,显示9.02,公司维护技术人员对pH在线监测仪进行了认真排查,确认pH在线监测仪探头堵塞,维护人员清洗探头后,恢复正常监测。”,并将原来的旧照片一起上传到平台报备。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调阅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的pH检测探头存在人为拔出水槽现象,操作期间平台同时有数据,你单位于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说明为:“2024年01月19日14:55,废水在线监测数据pH超标,显示9.02,公司维护技术人员对pH在线监测仪进行了认真排查,确认pH在线监测仪探头堵塞,维护人员清洗探头后,恢复正常监测。”,并将原来的旧照片一起上传到平台报备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殿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汪旭和陈贤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

  6.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限值。

  7.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综合统计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

  8.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受托人陈贤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将废水总排口的pH检测探头人为拔出水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就你单位提出的未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经营困难等方面的陈述理由,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陈述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零叁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