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莲花汤岸温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9 10:44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莲花汤岸温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伟强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村汤岸社19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2YR0527H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利用无人机对入河各排污口组织溯源排查,发现过芸溪4号支渠有废水排入过芸溪,在对4号支渠沿线排查中发现厦门莲花汤岸温泉有限公司有废水排出,我局委托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进行现场采样,2024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ZJCJB-A2023122201)结果显示:废水收集池★A的化学需氧量204㎎/L、五日生化需氧量53.9㎎/L,废水收集池出水口★B的化学需氧量171㎎/L、五日生化需氧量46.1㎎/L,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322-2018)中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50㎎/L、五日生化需氧量10㎎/L。因此,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22日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检测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检查(采样)照片,证明我局委托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并于2023年12月22日进行现场采样且有企业人员在场确认。

  2. 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常营业。

  3.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12月22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谢伟强和受托人谢加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5. 2024年1月19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ZJCJB-A2023122201),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6.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伟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确认超标检测数据。

  7.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谢加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汤岸温泉历史由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3月11日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就你单位提出的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陈述理由,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4年4月10日,你单位已主动采用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处罚最低限额的19%,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壹佰贰拾贰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