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0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0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5709318
传 真:5709305
通信地址:厦门市禾山路266号联谊大厦7楼湖里生态环境局
电子邮箱:hlsthjj@huli.gov.cn
邮政编码:3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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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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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致电子科技厦门汽车电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8号 |
同致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
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建厂房1栋,建成后主要从事智能车载设备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ECU(电子控制器)325万个、GWU(网关控制器)35万个、Camera(摄像头)760万个、USS(超声波传感器)2250万个、KFB(钥匙系统)100万个、USR(毫米波雷建达)31万个、支架或衬套1110万个、其他智能车载设备140万个。 |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与预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崎水质净化厂。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运营期产生的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臭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根据《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邻湖里大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其余执行2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各类废气产生单元和设备密闭化设计,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废气收集率及处理率,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置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落实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减缓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六)应当设立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检测设施,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