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婕利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650号

发布日期:2019-11-06 15:10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650号

  厦门婕利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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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3号(厂房)第二层西侧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韦永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二楼洗水工艺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排放到厂房北侧后面的雨水沟。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6日对你公司代表王的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排污者不得通过该排污口以外的其他途径排放污染物。排污者排放污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9]28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排污者通过规范排污口以外的其他途径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