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萌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661号

发布日期:2019-11-13 15:12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661号

  厦门萌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Q4Q4M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二

  生产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围里社613号

  法定代表人:柯凯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非标零件的定制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2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凯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第一款:“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9]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为:(1)你公司由于厂房产权问题无法办理环评手续,认为偶尔做点小样品喷漆工序,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2)你公司认真反省后已停止喷漆工序;(3)你公司经济存在困难,选择搬迁岛外正规厂房,规范经营,恳请免于处罚。鉴于你公司规模较小、整改态度积极、污染得到逐步消除等因素,我局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罚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规定不能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