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泉铁件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719号

发布日期:2019-12-20 15:16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719号

  周宗泉铁件加工厂:

  生产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钟宅2146号-101

  经营者:周宗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2日对你加工厂经营者周宗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9]17号),并告知你加工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加工厂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为:(1)你加工厂无意进行喷漆修补作业,是临时工擅自进行临时喷漆修补作业;(2)你加工厂已纳入拆迁范围,使用时间已很短暂;(3)罚款金额超过你加工厂价值;(4)你加工厂经营困难,无意识的过失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恳请免于行政处罚。鉴于你加工厂整改态度积极,规模较小,经营时间不长,我局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罚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加工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