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欣佳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244号

发布日期:2020-10-20 16:31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244号

  厦门欣佳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8XGR87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753号二楼之九

  实际经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路44-1

  法定代表人:徐志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路44-1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没有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随意用铁皮桶储存废机油,没有做好防渗漏处理,造成地面有部分废机油渗漏。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8月2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0年8月25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8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0〕10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