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匠心隆汽车用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5号

发布日期:2020-12-31 16:02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5号

  厦门市湖里区匠心隆汽车用品店:

  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33U6RR8L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尚忠路7号-104

  经营者:张旗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汽车用品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车用品店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尚忠路7号-104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房间调漆和汽车内饰油漆修补及翻新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正常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3日对你汽车用品店经营者张旗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0年12月22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汽车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汽车用品店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汽车用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0]31号),并告知你汽车用品店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汽车用品店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我局决定对你汽车用品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

  限你汽车用品店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