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械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8-27 15:27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12号

  厦门机械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RG2UX7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埔社1014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为立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埔社10140号之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漆机修车间内,有机溶剂塑料桶未盖盖子,调漆区域未密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8月9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湖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