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物流保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2〕261号

发布日期:2022-09-16 17:08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2〕26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港务物流保税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56199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联检大楼五楼西侧

  生产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象兴五路7号

  法定代表人:梁水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象兴五路7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品牌Kalmar,车牌X-DDB025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面吊运起重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断性排放可视污染物黑烟,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之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26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授权委托人杜少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7月25日行政执法相对人现场主管杜少龙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行政执法相对人使用品牌Kalmar,车牌X-DDB025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面吊运起重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断性排放可视污染物黑烟。

  2.2022年7月25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相对人使用品牌Kalmar,车牌X-DDB0251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面吊运起重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断性排放可视污染物黑烟。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行政执法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梁水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行政执法相对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杜少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杜少龙受行政执法相对人授权委托及其身份等证据。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2〕17号),并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行政执法相对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