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2〕270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09:25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2〕27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8784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马垅开发区二号综合楼

  实际经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马垅路13号

  法定代表人:RAI RAJEN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调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位于厦门市金湖路99号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8日,我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马垅路13号的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经检测,行政执法相对人西侧厂界噪声监测点1#点位夜间风机噪声值为5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类别3标准:夜间55 dB(A),因此行政执法相对人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8月19日我局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授权委托人游贤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8月8日行政执法相对人电工陈光陪同检查、噪声采样及相关情况,2022年8月8日,我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马垅路13号的宇科塑料(厦门)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经检测,行政执法相对人西侧厂界噪声监测点1#点位夜间风机噪声值为5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类别3标准:夜间55 dB(A),因此行政执法相对人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2.2022年8月8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1、2共同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检测采样时行政执法相对人正在生产,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马垅路13号的生产地址西侧厂界(马垄二路)开展夜间噪声检测,检测点位距离西大门约15米。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8月16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269024113)、2022年8月8日《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打印条记录表》、《现场监测测点分布示意图绘制表》、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工况证明,证明我局2022年8月8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相对人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证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类别3标准:夜间55 dB(A)。

  6.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行政执法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RAI RAJEN护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7.行政执法相对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光、游贤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光、游贤玉受行政执法相对人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6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2〕20号),并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音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相对人实际情况,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计算出裁量系数A为1.38,裁量系数B为-0.33,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

  行政执法相对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现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