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恒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4〕36号

发布日期:2024-01-18 08:11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6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湖里恒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YXP85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坂上362号

  法定代表人:占志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坂上362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Ⅲ类射线装置口腔全景机的使用活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1月29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Ⅲ类射线装置口腔全景机的使用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2.2023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志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1月2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志文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Ⅲ类射线装置口腔全景机的使用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占志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3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3〕4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出裁量系数A为1.50,裁量系数B为-0.40。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00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为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