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3〕56号

发布日期:2024-01-18 09:23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湖)环改〔2023〕56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UEOJ57E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6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贤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697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两套废气处理设施风机风量均为28000m3/h,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实际装填量均为0.27立方米,无法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中“6.3.3.3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之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25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两套废气处理设施风机风量均为28000m3/h,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实际装填量均为0.27立方米,无法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中6.3.3.3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2.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菊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2月25日你公司行政主管王菊林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两套废气处理设施风机风量均为28000m3/h,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实际装填量均为0.27立方米,无法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中6.3.3.3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证明你公司适用该技术规范。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刘少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王菊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菊林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为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