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环(湖)不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05 08:44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湖)不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利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9292903N

  营业执照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花屿路6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吕振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经营。2023年12月23日,我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噪声、无组织颗粒物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518009127a)显示,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噪声监测点1#昼间噪声为66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3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昼间限值65dB(A))。因此,你公司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标倍数约为0.015倍。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21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滨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经营。

  2.2023年12月23日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测点分布示意图绘制表、现场打印条记录表、工况证明,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和采样监测时你公司正常经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振金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

  3.2024年1月3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518009127a),证明你公司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结果超标的事实。

  4.2024年1月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振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2月2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振金全程在场、采样监测及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结果超标等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吕振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6.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滨红、陈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滨红、陈朱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4〕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检查时,你公司经营场所大部分机台设备及回收的物品已搬迁,场所已无经营行为。你公司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标倍数<0.1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且无排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1免予处罚情形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2.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的适用情形。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厦(湖)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为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