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朴惠多生鲜超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责改〔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5-23 17:23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湖)环责改〔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湖里区朴惠多生鲜超市

  经营者:陈福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8TTPAX81

  地址:注册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92-1、100-1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100-1号、华光路90号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噪声监测点1#夜间噪声级结果为51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限值50dB(A))。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标倍数为0.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检测委托单》、《合同评审表》、《工况证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打印条记录表》、《现场监测测点分布示意图绘制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现场》,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和采样监测时,你单位经理范建弟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

  2.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518009134),证明你单位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结果超标的事实。

  3.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范建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5月8日你单位经理范建弟全程在场、采样监测及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结果超标等事实。

  4.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陈福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者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24年5月11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范建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范建弟受你单位委托及其身份。

  6.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