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尚宏理容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4〕191号

发布日期:2024-07-24 15:41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91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尚宏理容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复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62000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殿村(殿前小学对面)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木制扶手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经理洪金隆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木制扶手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事实。

  2.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洪金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木制扶手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事实。

  3.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潘复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洪金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证明洪金隆受你单位委托及其身份。

  5.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是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主观故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立即改正的改正态度、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出裁量系数A为1.64,裁量系数B为-0.4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