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宇航(厦门)起落架系统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责改〔2024〕14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湖)环责改〔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瑞达宇航(厦门)起落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arah Khetty,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56RGF8F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七路2号之三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排放口(厂区总排口、DW001)检测结果显示,总氮为73.0mg/L、氨氮为71.8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总氮70mg/L、氨氮4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和采样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活污水间歇性排放,生产污水未排放,你单位总经理关可越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
2.2024年7月19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518009144)等材料,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结果超标的事实。
3.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受托人黄冬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EHS主管黄冬梅陪同检查、采样监测及水污染物排放结果超标等事实。
4.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Sarah Khetty护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关可越、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关可越、黄冬梅受你单位委托及其身份。
6.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