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朴惠多生鲜超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湖)环不罚〔2024〕8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湖)环不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湖里区朴惠多生鲜超市
经营者:陈福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8TTPAX81
地址:注册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92-1、100-1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100-1号、华光路90号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噪声监测点1#夜间噪声级结果为51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限值50dB(A))。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标倍数为0.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检测委托单》、《合同评审表》、《工况证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打印条记录表》、《现场监测测点分布示意图绘制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现场》,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和采样监测时,你单位经理范建弟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
2.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518009134),证明你单位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结果超标的事实。
3.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范建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5月8日你单位经理范建弟全程在场、采样监测及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结果超标等事实。
4.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陈福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者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24年5月11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范建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范建弟受你单位委托及其身份。
6.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1免予处罚情形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2.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你单位在以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