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湖)环不罚〔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8-01 11:03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湖)环不罚〔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高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527489

  地址:营业执照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A区2层248号,现生产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创新路27号二层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海峰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3.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列情形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1.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你单位在以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