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湖)环不罚〔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4-08-01 11:04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湖)环不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高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527489

  地址:营业执照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A区2层248号,现生产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创新路27号二层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海峰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2.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3.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新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环法〔2024〕5号)附件1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序号7未依规填报排污信息“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你单位在以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