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精铭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5 10:28 字号:

                           

                           闽厦(集)环改 2019﹞100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市精铭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502117617200109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路84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江乾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路84号三楼之一标签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7年10月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路84号三楼之一正式投产标签生产项目,印刷和胶贴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责令改下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集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