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协力鑫电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07 11:06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19166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市协力鑫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1233217XB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中宛路71#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珠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27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中宛路71#厂房硅胶塑胶制品的加工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废油墨桶、油墨渣等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9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9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集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