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天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4 15:44 字号:

 

                                       闽厦环罚﹝2019648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弘天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50211568448879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路19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唐后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18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村寨内内东路156号纸制品印刷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818日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村寨内内东路156号正式投产纸制品印刷生产项目,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9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9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局于201910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19148号)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相对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政执法相对人纸制品印刷生产项目应属于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根据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局决定按行政执法相对人总投资额30万元的百分之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