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元保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4 15:49 字号:

                           闽厦(集)环改 ﹝2019152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元保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50200612011894B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路33

法定代表人:赖焕彬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3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路33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接缝处存在些许缝隙,导致少量有机废气尚未处理直接外排,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9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9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接缝处存在些许缝隙,导致少量有机废气尚未处理直接外排,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集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