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锦太福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9 09:25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19164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市锦太福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50206M0000N8X4B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区30A302之四

法定代表人:汤飞太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6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大岭社425EPS装饰线条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810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大岭社425号正式投产EPS装饰线条生产项目,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10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10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集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