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泉橡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21 15:17 字号:

  闽厦环罚﹝2019﹞67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奥泉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27933A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2号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左文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7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2号一、二、三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废油墨及油墨桶等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19﹞165号)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就我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示一事,系由于我司对于环保基本法规了解不足,以为只要危废处理部门口标示就可以了,不明确环保相关标识知识,且环保专员不注重学习;今年来我司新进环保负责人专业知识不足,同时我司长时间(2018年初至今,因我司对环保设备全面整改已确认无使用活性炭危废)因无危废产生,故对危废房间内物品的标识忽视了监查与监督,经贵局指出我司错误后,我司才认识到错误并着手整改,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我司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自觉守法,望领导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协助支持我司环评和环保整改,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我司将不甚感激!”

  我局经研究认为:行政执法相对人废油墨及油墨桶等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认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执法相对人所申辩的意见均不能作为减免的理由。综上所述,我局不予采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