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硅胶制品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21 15:20 字号:

                       闽厦环罚〔2019〕67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荣(硅胶制品加工厂)

身份证号:5113********2066**

身份证住所:四川省仪陇县芭蕉乡互助村三组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27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董仁西路52期厂房硅胶制品的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8月在厦门市集美区董仁西路52期厂房正式投产硅胶制品的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9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9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10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19168号)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行政执法相对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102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由于缺乏对环保知识的认识,生产含有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经过执法工作人员给予环保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现已对环保造成污染有了深刻的认识。希望各位领导能看在我是初犯和对年青人创业不易的份上能酌情减轻处罚,支持下年青人创业的激情和信心,在此我报以深深的歉意和诚挚的谢意,谢谢各位领导的理解与支持!”

我局经研究认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8月在厦门市集美区董仁西路52期厂房正式投产硅胶制品的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我局认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执法相对人所申辩的意见均不能作为减免的理由。综上所述,我局不予采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处罚日起内缴银行账号。逾纳罚我局将每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法申民法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