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德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16 10:17 字号:

                                 闽厦环罚〔2020〕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信德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50211671277078B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55号二号厂房之一层东边

法定代表人:洪竹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5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55号二号厂房之一层东边模具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5年7月在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55号二号厂房之一层东边正式投产模具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1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19年11月25日及2019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19﹞187号)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行政执法相对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新上岗的员工未及时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当日设备未运行。通过贵局相关人员的教育,我司深刻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并及时进行认真的整改,避免人为的疏忽再次导致类似此事件的发生”。

我局经研究认为: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5年7月在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55号二号厂房之一层东边正式投产模具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执法相对人所申辩的意见均不能作为减免的理由。综上所述,我局不予采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属于后三档情形,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处罚日起内缴银行账号。逾纳罚我局将每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法申民法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