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气体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16 09:35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19﹞16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气体厂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50211155186305M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南光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忠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2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南光华路18号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贮存、分装业务和配送业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南光华路18号正式投产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贮存、分装业务和配送业务项目,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0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执法相对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行政执法相对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集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