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夏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9 16:48 字号:
                        闽厦(集)环改告﹝2020﹞70号

 

福建华夏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D6R58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51号之八205室A区43单元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下许社220号

法定代表人:唐响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下许社220号的钢结构配件组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情况;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       

      话:6105097

   地址:集美区集源路75号            

   邮政编码:3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