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博程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博程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50263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的改性塑胶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4年3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正式投产改性塑胶生产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情况;
3.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0﹞9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上半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压力巨大,但我司仍然花费超过5万元的代价快速进行了环保整改,若再进行处罚实在难以承担,望贵局多多体谅我司的难处。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资金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能作为减免行政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违法行为13和违法情形13-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1.生产单元或工序车间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生产作业时的门、窗等处于与外界相通或敞开(无强排设施)状态,致使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