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博程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8 16:49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20﹞94号

 

厦门博程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50263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改性塑胶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4年3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00号401室正式投产改性塑胶生产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情况;

3.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