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宽橙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5 10:31 字号:
                               闽厦环罚﹝2021﹞240

厦门宽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843750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毅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30日批复,备案号:厦集环保备案 2016527号。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木盒生产项目类别属于33--木质制品制造20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

    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的木盒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1月份开始提升产能后,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情况;

3.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 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单位口述投资额,证明你单位2020年1月份开始提升产能新增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0218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12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上述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本案适用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之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违法行为“1、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及违法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