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宽橙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宽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843750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毅锋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30日批复,备案号:厦集环保备案 ﹝2016﹞527号。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木盒生产项目类别属于33--木质制品制造20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
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的木盒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1月份开始提升产能后,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情况;
3.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 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单位口述投资额,证明你单位2020年1月份开始提升产能新增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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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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