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宽橙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宽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843750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1号厂房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毅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30日批复,备案号:厦集环保备案 ﹝2016﹞527号。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木盒生产项目类别属于33--木质制品制造20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
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废气总排放出口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5月24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10537)。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气总排放出口二甲苯平均值19.1mg/m³,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中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工业涂装工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mg/m³)0.59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1年5月24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10537)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四份,证明检测人员的资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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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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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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