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柏辉门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23 16:38 字号:

厦环(集)不罚决〔20225

 

厦门金柏辉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78881752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1003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一C地块装配车间D2-3的房屋A区10格

法定代表人:王泽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一C地块装配车间D2-3的房屋A区10格的高级防火、防盗门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台账记录不全,1月份以来均未登记、喷淋塔南侧堆有漆渣13蛇皮袋(每袋约30斤),属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及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2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2022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8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整改情况。

针对2022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再次到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台账记录不全问题已整改完成,原堆放在喷淋塔南侧的13蛇皮袋漆渣已移至危废仓库内。鉴于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台账记录不全问题已整改完成、危险废物数量在0.2吨以内,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10规定的情形。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单位下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2﹞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