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08 10:53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241

 

厦门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4352J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9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以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9号楼的金属展示架生产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1月27日和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