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13号
厦门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4352J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9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以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19号楼的金属展示架生产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1月27日和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2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原环保专员病逝没有任何工作交接,工作内容不知情,已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展开自行监测并做好原始记录,恳请予以免除行政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375.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