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科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集)环改﹝2024﹞5号
厦门华科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XYQK5H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德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投产的卫浴及其他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投产的卫浴及其他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